应该说明的是,我与洪道德教授素无交集,更不谈不上对他有何成见。
在与检察机关的关系上,当务之急要解决两家联合办案问题。其意所指,我们认为有三个方面:(1)刑事公诉案件的办理,除撤销案件、不起诉等情况外,都要经过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等程序。
【摘要】我国现行司法体制是在传承革命根据地司法制度传统的基础上,在苏联的影响下形成的。在人民法院内部审判人员的人事管理和业务办理方面,行政化倾向十分突出。集中审理原则是指审判程序应尽可能地一气呵成,直到辩论终结均不中断时代精神已然流连于此。不过,转型期法治需要动力和特殊机制,威权的适当与合目的运用既无法避免,亦有其情境合理性所在。
此外,猎狐行动式的海外反腐与刑事司法协助,有效开辟了反腐的第二战场,将与人类利益为敌的腐败分子置于无可逃遁之境。当然,新三十年的法治建设尚属于普通法治层面,侧重司法权规范建构和普通法律标准化实施,尚未直接或根本触及宪制层面。还有上级对法院的办公经费又有多少能到了法官手里?还有多少法官在完成自己的工作时被告知自己想办法去——前几天有个地方的法官到外地查封案件,当事人承担了费用被曝光,难道是他们法院没有钱吗或者法官愿意给单位省钱吗? 这大概也算是奥卡姆剃刀,或者算是异化。
在反腐与法官辞职的关系上如果进一步探究,那么我们甚至可以说:非但不是反腐导致法官辞职,反而是反腐没有真正开始导致法官对在体制内生存丧失信心。如果不是故意的选择性失明,我们就该勇于承认这些解释的真实与客观。并且被批判的不坚定奉献意识差的法官在这个问题上并没有多少辩解的余地,因为谁也不敢对抗这些伟大的词汇。并且,虽然就整个国家政治体制来说正在进行着一场反腐风暴,但观察并不显示它在法院系统已经真正开始。
但法官收入的低下并没有进一步减少。(三) 一种同样广为接受的解释是法官的待遇差、压力大、责任重、职业尊荣感差。
尊重是一切道德感的来源,也是自我实现感的基础。和企业一样,法院系统内部也存在员工(一线法官)与管理层之分,两者同属于法院不可缺少的部分,在很多场合有着共同的团队目标和利益诉求,但由于二者在法院系统内的地位不同,因而仍然有着统一内部的对立。(二) 与这种道德讹诈异曲同工的是一种传统的高大上解释,它从法官的奉献精神上面寻求原因,它虽然没有表述的那么直白,但舌头下面的话还是都能够听出来的。(五) 转捩就在不经意之间。
然而,事情都有两个面,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它们的解释力似乎并不足够。这种态度,可能会逼走更多的法官。事实上,有很多法官离开以后并没有到有更高收入机会的行业里面去,他们选择了收入甚至更低一些的党政机关。它强调坚守,强调初心,强调法官的理想,它还树立一个个又苦又残的模范人物暗示现在给予法官的已经不少你再要求就是贪心,它还通过对结案七八百甚至上千人物的宣传暗示你之所以结案不够多还是因为你自己没有能力也没有努力。
在笔者看来,这种望文生义式的理解违背了基本事实。司法管理层设立的初衷是为一线工作服务,从而间接的为法治、为人民服务,然而它已经异化为一个经常是剥削一线法官的怪兽。
这篇文章毫无疑问立刻激起了法官们的强烈愤怒,这不仅仅是因为谁也不喜欢被泼上一身脏水,更是因为这种判断没有经验上的依据,在逻辑上也不能成立。对法官来说,尽到其对法律的忠诚与对当事人的责任感最大限度的执行案件就足够了,然而管理层却以各种方式胁迫他们的执行率必须到达多少多少(于是就有大量的数字注水,但不要指望上级在发现注水后为你承担责任)——表现是多种多样的,基层的法官都能够倒出一大肚子的苦水。
反腐导致法官辞职论是站不住脚的,它充其量是一种对法官的道德讹诈——你不愿干了,就是你贪不着了。这让法官无奈且没有尊严。同理,辞职也会导致揭发后摆平能力的下降,类似连坐的廉政责任制度逼迫组织在面临腐败指控时要使出浑身解数。虽然离职法官中有好几个我敢以自己人格保证的清廉法官,但我不认为那样说话多么有说服力,那只是一种基于信念的修辞。引发关注的数起法官蒙冤事件都能从侧面证明了我们此前对法官的裁判行为(非裁判过程中的贪腐行为)有着严格的责任追究。把原因归结为法官的物质待遇甚至腐败利益上面,其实是一种懒惰和逃避,是对法官需要层次一种下意识的羞辱。
这种解释可以归类到道德盘剥里面。这些都构成了理由,但这些还都不够。
更严重的是,本轮司改加剧了这种受挫感。毋庸讳言,法官辞职已经有了较明显的上升趋势,这让以提高法官职业保障、把优秀人才吸引到体制内为目标之一的司法改革显得有些尴尬。
待遇太差的主观感受来自于与律师同行的对比,同样吃法律这碗饭,自己挣的收入跟不上人家的零头。疑问在这里出现了:这些理由为何会如此流行以至于广为接受?有没有试图在回避什么? (四) 和娜拉出走一样,法官选择离开法院并非就是因为生活窘迫的过不下去。
太阳底下没有新鲜事,这种裹挟其实古已有之。也来自于同其他技术人士的对比,比如医生、学者。还有,如果一个曾经腐败了的法官想逃脱掉法律的制裁,他只能寄希望于当事人不告发或者告发后予以摆平。流传广不是因为它更有解释力,而仅仅是因为它过于简单,使用起来消耗不了太多知识储备。
我们的法官从来就没有过对自己的裁判不承担责任的制度授权,裁判者应当对自己的裁判承担责任,也是权利义务相统一基本正义观念的起码要求。这种强烈的反差是对基于法律技术性的法官脑力劳动的不尊重,从而导致法官心理失衡。
而且,当办案能力成为司法管理层的考察标准的时候,会办案的法官的上升空间也就更加广阔,他们也会觉得留下会有更多的希望。中央已经开始要求进入员额的司法管理层必须办案,而且还专门提到了不办案、少办案,挂名办案等让同志们不服气的行为
在这成为复查盲区的四天中究竟发生了什么,我们不得而知。然而,聂案情况复杂,这又是电视直播,我必须认真准备。
或者,聂树斌是真凶的概率大该有80%,王书金是真凶的概率大该有20%。例如,王书金是真凶的概率大概有60%,聂树斌是真凶的概率大概有40%。而且,山东高院的听证设计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公正的要求,例如,对听证结果不预设答案,在挑选听证人时尽量保证客观公正(本人因公开就聂案发表过意见,不具备参加听证的资格),在听证时让申诉方和原办案方充分陈述意见等。我希望,这次听证会不仅有助于实现本案的公平正义,更有助于在我国确立民众参与司法的良好制度。
总之,这是一次很好的尝试,但愿司法机关能以此为契机建立相关的制度。上周五,央视新闻频道的记者曾经就聂案的听证会对我进行过采访,在今天早上的朝闻天下节目中播出了。
我们可以借鉴英美法系国家中陪审团审判的做法,法官让陪审员们根据自己的内心良知和生活经验回答一个问题:你是否能肯定地认为被告人就是实施了犯罪行为的那个人?或者更为简单地说,你认为被告人是否有罪?由于本案有两个嫌疑人,合议庭可以让听证人回答:你认为王书金和聂树斌是真凶的可能性各有多大?其实,对于这类事实问题,听证人都可以做出大概的判断。借鉴英美法系国家陪审团审判的程序设计,可以先给申诉方一个半小时的陈述时间,再给原办案方两个小时的陈述时间,最后再给申诉方半个小时的时间做最后陈述。
另外,聂树斌的口供与现场情况更加吻合,也不能肯定其就是真凶。当然,叫停者也不知道我会说些什么。